2011年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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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23 发布时间:2012-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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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0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650元。2011年7月-2012年6月,乐清市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1530元。
职工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2554元/月=1532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为a、配偶月40%×职工工资;b、其他亲属为30%×职工工资;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年×30650元=613000元。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a、一级为27个月职工工资;b、二级为25个月职工工资;c、三级为21个月职工工资;d、四级为21个月职工工资;
2、按月支付伤残津贴:a、一级为职工月工资的90%;b、二级为职工月工资的85%;c、三级为职工月工资的80%;d、四级为职工月工资的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2554元×50%=1277元;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2554×40%=1021.6元;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2554元×30%=766.2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我市范围内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每天15元(定额包干),到我市范围外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每天25元(定额包干)。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汽车(不包括出租车)、火车(限二等软座以下)、轮船(限三等舱位以下)、飞机(限经济舱位)等交通费凭票据按实报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每天在30元限额内凭票据报销(住院期间不予计算)。到统筹地区以外住宿费实行每天限额150元(住院期间不予计算)凭票据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a、五级为18个月职工工资;b、六级为16个月职工工资;
2、伤残津贴:(不能安排工作的)a、五级为职工月工资的70%;b、六级为职工月工资的60%;(安排工作此项赔偿无)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2554元×50%=1277元;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2554×40%=1021.6元;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2554元×30%=766.2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我市范围内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每天15元(定额包干),到我市范围外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每天25元(定额包干)。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汽车(不包括出租车)、火车(限二等软座以下)、轮船(限三等舱位以下)、飞机(限经济舱位)等交通费凭票据按实报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每天在30元限额内凭票据报销(住院期间不予计算)。到统筹地区以外住宿费实行每天限额150元(住院期间不予计算)凭票据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a、五级为30个月×2554元/月=76620元;b、六级为25个月×2554元/月=63850元。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a、五级为30个月×2554元/月=76620元;b、六级为25个月×2554元/月=63850元。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工作)
1、一次性工伤补助金:a、七级为13个月职工工资;b、八级为11个月职工工资;c、九级为9个月职工工资;d、十级为7个月职工工资;
2、(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a、七级为10个月×2554元/月=25540元;b、八级为7个月×2554元/月=17878元;c、九级为4个月×2554元/月=10216元;d、十级为2个月×2554元/月=5108元;
3、(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a、七级为10个月×2554元/月=25540元;b、八级为7个月×2554元/月=17878元;c、九级为4个月×2554元/月=10216元;d、十级为2个月×2554元/月=5108元;
4、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生活自理程度a、完全不能为2554元×50%=1277元;b、大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2554×40%=1021.6元;c、部分不能为职工月工资的2554元×30%=766.2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在我市范围内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每天15元(定额包干),到我市范围外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每天25元(定额包干)。
6、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7、交通费、食宿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汽车(不包括出租车)、火车(限二等软座以下)、轮船(限三等舱位以下)、飞机(限经济舱位)等交通费凭票据按实报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每天在30元限额内凭票据报销(住院期间不予计算)。到统筹地区以外住宿费实行每天限额150元(住院期间不予计算)凭票据报销。
8、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