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否可按城镇标准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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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039 发布时间:2009-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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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十六、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一)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且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暂住证;
(二)深圳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深圳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证明材料的;
(四)受害人为产权人的深圳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十七、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
(一)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二)受害人在深圳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三)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四)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较有规律地为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的记录;
(五)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