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是指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确定其主体通常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运行支配,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三是以法律特别规定。
二、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作为交通事故民事原告提起诉讼: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原告起诉;受害人死亡或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原告起诉;受害人死亡且没有上述人员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原告起诉。
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的财产所有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民事被告是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刑事诉讼被告人。
2、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其他事故责任人。
3、车辆所有人,包括车辆实际所有人,车辆登记所有人。
4、其它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四、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驾驶员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与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重大过失指应对事故承担全部、主要责任或虽为同等责任但构成犯罪的过失。
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适用于本解释其他条款中,受雇驾驶员在执行职务和非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五、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车辆买卖后未过户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买卖的无牌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卖主与买主对损害赔偿负共同赔偿责任。
八、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的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九、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在车辆修理或交付保管期间,修理人或保管人因试车或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十一、车辆在质押期间因质押权人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质押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车辆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双方可依承包合同另行处理双方纠纷。
十三、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或信任关系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下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或借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被出租或出借车辆存在瑕疵或承租人、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资格、技能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或出借人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四、受雇人为自身利益擅自将雇佣人所有的机动车租借给他人使用的,由受雇人与租用人或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租用人或借用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租或转借的,依前条规定处理。
十六、车辆所有人基于其它利益或信任关系免费为他人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免费接受服务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起诉车辆所有人的,法院应予受理。
十七、未经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的同意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十八、车辆实际所有人出于服从地方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客运和货运许可经营权的公司,若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被挂靠单位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损害赔偿承担有限连带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地方政府基于管理的需要要求挂靠或强制挂靠,被挂靠单位可不承担责任。
十九、车辆实际所有人不是基于地方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车辆登记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该车,致搭乘人受伤或死亡,车辆所有人负有事故责任的,可酌情减轻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受雇驾驶员从事上述行为的,由驾驶员酌情减轻赔偿,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一、恶意乘车人受伤或死亡的,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交通事故致车主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雇佣驾驶员在其事故责任范围内可酌情减轻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交通事故致驾驶员遭受人身损害,驾驶员负同等以上事故责任的,该车车主可在驾驶员责任范围内酌情减轻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客运车辆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客车乘客的损失依按责论处原则由事故责任方分别承担,同时客运车主对其它责任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乘客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起诉客运车一方的,如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庭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在民事庭另行起诉。
二十五、雇佣人雇佣禁止从事人员运输的车辆运输人员,致被运送者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依《工伤保险条例》另行承担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六、赔偿义务人在交通肇事中已死亡,而又负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将死者的继承人确定为赔偿责任主体,判令其在死者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死者继承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可在判决该继承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同时,一并判决以死者的遗产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一方当事人已同意高于法定标准或超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给予对方当事人作出赔偿,由于对方当事人仍不同意而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一方当事人已同意的赔偿数额作出判决。
二十八、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一方当事人与对方数个当事人中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达成调解协议,未达成调解的依法予以判决,但判决书与调解书应得到相同的执行保障。
二十九、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