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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非法拘禁罪
辩护人:陈娇娇律师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某年某月某日上午,被告人卢某因与被害人周某有债务纠纷,遂纠集被告人强某,平某,连某驱车来到福建某小区。被告人卢某等人找到周末催还欠款未果后,强行将周某拉上车带回乐清市柳市镇某茶座包厢内。为迫使周某还钱,卢某指使强某等人对周某进行威胁,期间连某用筷子砸向周某,强某用点菜本子敲打周某头部,平某打了周某脸部一巴掌。下午,众被告人将周某带至强某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当晚凌晨被乐清市公安局解救。期间非法限制周某人身自由约12小时。经乐清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律师辩护:
1、被告人固然有错,但被害人借钱不还存在明显过错,被害人对事件的起因及本案演变成刑事案件起着直接作用。
2、被告人不懂法律,他将被害人带回乐清目的是为了拿到欠款,并无敲诈、绑架、伤害被害人的意思,拘禁期间未持凶器,未致被害人严重受伤,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
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参与拘禁他人的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4、被告人表态愿意向被害人赔偿其实际经济损失,但因被害人本就欠债不肯现身,无法与其协商赔偿事宜。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刑法中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众被告人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但鉴于众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刑,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强某、平某、连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结案陈词:
法院最终判处对众被告适用缓刑,律师所提几点辩护意见是非常关键的,法院判决中也明确表示予以采纳。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借款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还钱,切不可动歪念头,一旦碰触到法律底线,明明是债权人,是有理的一方,却一夕之间成了被告,遭受牢狱之灾,令人非常痛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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