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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开设赌场罪
辩护人:陈娇娇律师
案情简介:
某年某月,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开设赌场,刘某又雇佣钱某到赌场负责接送赌徒、发放望风人员报酬等工作。赌场持续开设半个月,累计抽取头薪在5万元以上。被告人钱某在赌场管理期间赌场抽取头薪15000元以上,个人获利2000元。
律师辩护:
1、被告人钱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2、被告人钱某不是开设赌场的组织策划者,仅是受到同案犯的拉拢才参与了部分辅助工作,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
3、被告人钱某积极退还赃款2000元,认罪态度良好。
4、被告人钱某参与赌场时间较短,开设场次较少,其行为影响较小,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5、被告人钱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因农村好赌风气盛行,受他人蛊惑才参与到犯罪行为中,主观恶意较小。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刑法中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众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钱某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结案陈词:
本案众被告中除了本律师代理的钱某以外,其余被告因犯罪情节较重,全部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只有钱某考虑其是从犯,自首,退赃等多中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对其适用缓刑,不用去监狱接受刑罚。律师所提几点辩护意见是非常关键的,法院判决中也明确表示予以采纳。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参与赌博也好,开设赌场也好,帮忙做些杂事也好,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以为意,实则很可能已经触碰法律底线了,轻则治安拘留,重则有期徒刑,到那时后悔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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