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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代理人:陈娇娇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陈述:被告金某将坐落于乐清某村的房屋承包给被告胡某,被告胡某雇佣原告丁某为该房屋做木工。事发当日,原告正在被告金某在建的六楼阳台做工时,由于被告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从五楼阳台摔下受伤,立即被送至乐清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曾与俩被告就赔偿事项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被告金某答辩:1、原告赔偿项目部分过高。2、工程已经承包给了被告胡某,原告是胡某雇佣的,应由胡某向原告赔偿,己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本案中,本律师代理的为被告胡某。我方提出的答辩意见是:1、原告自身有高血压不宜从事高空作业,明知五楼未设置脚手架仍从事木工工作,对于危险未尽充分的注意义务。2、被告金某系发包方,且自行负责搭建的脚手架本应由他根据工期按时搭建,因其怠于搭建脚手架而未能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工资环境,至原告从五楼摔下,被告金某责任重大。3、被告金某应当选任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作为承包方,而其选择了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胡某作为承包方,被告金某存在一定过错,4、原告赔偿项目部分不合理。
法律判决:
本案后经法院审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原告与被告金某都存在一定责任。但毕竟被告胡某系原告的直接雇主,责任更加大。所以最终判决认定原告负10%的责任,被告金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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