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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交通肇事罪
辩护人:陈娇娇律师
案情简介:
某年某月某日傍晚,被告人王某驾驶货车从乐清柳市开往翁洋街道方向,途径某村路口与来车交会时碰撞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行人沈某,造成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律师辩护意见:
本律师接受该案时,被告人王某的企业老板已经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交通肇事一案正处于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批捕科申请逮捕,而检察院批捕科正在审查过程中。律师接受委托当天立即与被告人家属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会见了正羁押于看守所的被告人王某。本律师考虑到被告人为事故主要责任,非全责,且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完毕,故经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属的授意,当晚拟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第二天就前往检察院向批捕科经办人陈述律师意见,希望为其取保候审。
检察院意见:
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不久被告人就被变更了强制措施,有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
结案陈词:
交通肇事案件,责任比例,民事赔偿是否达成和解协议,是否取得被害人方谅解,是案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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